南康市河砂开采权公开拍卖公告
南康市河砂开采权公开拍卖公告
南康市河砂开采权公开拍卖公告
经赣州市水利局和南康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南康市部分河段河砂开采权公开拍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名称、河段范围、控制开采量、开采期限、砂石销售限价、起拍价和竞买保证金:
序号 |
标的名称 |
控制开采量 (万立方米) |
砂石最高销售价格 |
起拍价 (万元) |
竞买保证金 (万元) |
标的一 |
章水南康浮石段 |
10 |
河石31元/m3 河砂35元/ m3 |
24 |
15 |
标的二 |
章水南康镜坝、 龙岭、潭口段 |
42 |
河石31元/ m3 河砂19元/ m3 |
90 |
50 |
标的三 |
上犹江南康龙华段 |
40 |
河石31元/ m3 河砂19元/ m3 |
60 |
30 |
标的四 |
上犹江南康唐江段 |
150 |
河石31元/ m3 河砂19元/ m3 |
300 |
200 |
标的五 |
朱坊河 |
6 |
河石30元/ m3 河砂16元/ m3 |
6 |
5 |
标的六 |
龙华江 |
9 |
河石31元/ m3 河砂19元/ m3 |
10 |
5 |
标的七 |
麻双河 |
6 |
河石30元/ m3 河砂16元/ m3 |
6 |
5 |
标的八 |
横市河 |
3 |
河石30元/ m3 河砂16元/ m3 |
3 |
2 |
上述标的详细情况详见本次拍卖资料《标的简介》;本次出让的河砂开采权经营期限为拍卖成交并依法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拍卖价款不含各项税、费,各项税、费由相关部门依法征收。
二、拍卖方式
本次拍卖采取有保留价增价拍卖的方式进行。
三、竞买人条件
1、竞买人必须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具有相应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包括依法规范开采和经营河道砂石能力、具备内部协调组织能力的单位和个人。
2、报名竞买时,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须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证明;个人须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近三年无违法行为的证明;有采砂行为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供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三年内无违法采砂行为的证明。
3、买受人应组建相应的河道砂石经营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并服从河道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不得将买受河段的河砂开采权出售、转让、转租、转包或设为抵押等;各标段买受人不得合为一家经营、垄断市场。
四、资格审查及报名方式
1、本次拍卖采取资格后审方式。(1)企业法人,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其它经济组织凭相关证照(副本)、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公民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报名的,凭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于2008年6月24日17时30分前到南康市招标投标中心或南康市水利局签订《竞买承诺书》,填写《资格审查表》并办理报名手续。
2、竞买人须分标段报名,每标段缴纳报名资料费300元,不论资格审查合格与否,报名资料费一律不予退还。
3、资格审查合格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必须在2008年6月26日17时前到达下列账户(收款人:南康市招标投标中心;开户银行:南康市建行蓉城分理处;银行帐号:36001174150052500463)或(收款人:南康市水利局;开户银行:南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鑫泉分社;银行帐号:133299278000001071),方可取得竞买资格。
五、合格竞买人通知时间
2008年6月25日 15时前。
六、咨询电话:0797-6617123 0797-6621709
七、拍卖地点、时间
拍卖地点:南康市招标投标中心
拍卖时间:2008年6月27日上午10时
南康市招标投标中心
赣州金房拍卖有限公司
2008年6月12日
附:拍卖标的简介
标的一、章水南康浮石段
1、出让范围:
章水南康市浮石段:上起浮石乡塔脚下(与大余县交界处),下至龙回河入河口,全长约9.89km。
2、可采区:长约9.39km,上起浮石乡塔脚下(与大余县交界处),即东经114°39′52″,北纬25°32′10″,下至龙回河入河口,即东经114°42′59″,北纬25°35′20″,除禁采区以外的区域。控制开采深度为2.0m。
3、控制开采量:10万立方米。
4、禁采区:
(1)建有防洪堤的河岸堤脚外30米、自然河岸距岸脚外20米范围内(水平距离);
(2)浮石桥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
(3)渡口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
(4)因兴建河道堤防、桥梁等工程(如拟建的赣韶铁路桥)而新增加的安全保护范围;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开采的其它区域。
5、禁采期:
(1)当南水水文站水位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119m时;
(2)水利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者发生突发情况时;
(3)桥梁、码头、水利以及过河缆线、管道等基础设施施工期间或出现重大险情时;
(4)、对附近居民生活有影响、居民有反映并经有关部门查实的,在有关部门规定时间内禁采。
(5)依法应当禁止采砂的其它时段。
标的二、章水南康镜坝至潭口段
1、出让范围:
章水南康市镜坝至潭口段:上起章水南康市章江综合开发项目拦河坝下游500米,下至潭口坞埠高陂河口(与潭东交界处),全长约27.19km。
2、可采区:长约18.88km,上起章水南康市章江综合开发项目拦河坝下游500米,即东经114°44′39″,北纬25°41′03″,下至潭口坞埠高陂河口(与潭东交界处)上游100米,即东经114°49′33″,北纬25°46′31″,除禁采区以外的区域。控制开采深度为2m。
3、控制开采量:42万立方米。
4、禁采区:
(1)建有防洪堤的河岸堤脚外30米、自然河岸距岸脚外20米范围内(水平距离);
(2)高速公路桥上、下游各500米、其它桥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
(3)潭口自来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范围内;
(4)渡口、排污口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
(5)因兴建河道堤防、桥梁等工程(如拟建的至赣州机场快速道公路桥)而新增加的安全保护范围;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开采的其它区域。
3、禁采期:
(1)当南水水文站水位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119m时;
(2)水利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者发生突发情况时;
(3)桥梁、码头、水利以及过河缆线、管道等基础设施施工期间或出现重大险情时;
(4)、对附近居民生活有影响、居民有反映并经有关部门查实的,在有关部门规定时间内禁采。
(5)依法应当禁止采砂的其它时段。
标的三、上犹江南康龙华段
1、出让范围:
上犹江南康市龙华段:上起南康市龙华乡与上犹县交界处,下至唐江镇新建村与朱坊乡蕉坑村交界处,全长约16.24km。
2、可采区:长约13.44km,上起南康市龙华乡与上犹县交界处下游100米,即东经114°36′42″,北纬25°46′57″,下至唐江镇新建村与朱坊乡蕉坑村交界处上游50米,即东经114°40′57″,北纬25°47′05″,除禁采区以外的区域。控制开采深度为2m。
3、控制开采量:40万立方米。
4、禁采区:
(1)建有防洪堤的河岸堤脚外30米、自然河岸距岸脚外20米范围内(水平距离);
(2)罗边电站大坝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
(3)田头水文站测验断面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
(4)渡口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
(5)蒙屋大桥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
(6)因兴建河道堤防、桥梁等工程(如拟建的厦蓉高速公路桥)而新增加的安全保护范围;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开采的其它区域。
5、禁采期:
(1)当田头水文站水位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116.5m时;
(2)水利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者发生突发情况时;
(3)桥梁、码头、水利以及过河缆线、管道等基础设施施工期间或出现重大险情时;
(4)、对附近居民生活有影响、居民有反映并经有关部门查实的,在有关部门规定时间内禁采。
(5)依法应当禁止采砂的其它时段。
标的四、上犹江南康唐江段
1、出让范围:
上犹江南康市龙华段:上起唐江镇新建村与朱坊乡蕉坑村交界处,下至赣粤高速公路三江大桥上游500米,全长约10.58km。
2、可采区:长约9.978km,上起唐江镇新建村与朱坊乡蕉坑村交界处下游50米,即东经114°41′04″,北纬25°47′03″,下至赣粤高速公路三江大桥上游500米,即东经114°46′09″,北纬25°48′53″,除禁采区以外的区域。控制开采深度为2m。
3、控制开采量:150万立方米
4、禁采区:
(1)建有防洪堤的河岸堤脚外30米、自然河岸距岸脚外20米范围内(水平距离);
(2)渡口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
(3)唐江自来水厂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范围内;
(4)唐江大桥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
(5)因兴建河道堤防、桥梁等工程(如拟建的西气东输管道)而新增加的安全保护范围;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开采的其它区域。
5、禁采期:
(1)当田头水文站水位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116.5m时;
(2)水利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者发生突发情况时;
(3)桥梁、码头、水利以及过河缆线、管道等基础设施施工期间或出现重大险情时;
(4)、对附近居民生活有影响、居民有反映并经有关部门查实的,在有关部门规定时间内禁采。
(5)依法应当禁止采砂的其它时段。
标的五、龙华江
1、出让范围:
龙华江:上起麻双河与社圩河汇合口,下至龙华江与上犹江汇合口。
2、可采区:上起麻双河与社圩河汇合口下游100米,下至龙华江与上犹江汇合口上游100米,除禁采区以外的区域。控制开采深度为1.5m。
3、控制开采量:9万立方米。
4、禁采区:
(1)国家干线公路桥的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
(2)一般干线以下公路桥和重要管线的上、下游各200米以内;
(3)固定河岸5米、人工堤防10米以内;
(4)渡口上、下游各100米以内;
(5)水文测验断面的上、下游各500米,采用比降面积法测流的上、下游各1000米以内;
(6)自来水取水口上游500米、下游100米范围内;
(7)各类水工程及其它工程的保护范围内(其中农田灌溉用水陂、排灌站取水口上下游各100米内)。
5、禁采期:
(1)当江河水位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按防汛指挥部门的规定水位);
(2)水利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者发生突发情况时;
(3)桥梁、码头、水利以及过河缆线、管道等基础设施施工期间或出现重大险情时;
(4)对附近居民生活有影响、居民有反映并经有关部门查实的,在有关部门规定时间内禁采。
(5)依法应当禁止采砂的其它时段。
标的六、朱坊河
1、出让范围:
朱坊河:上起朱坊乡红心村(与崇义县交界处),下至朱坊河与章水汇合口。
2、可采区:上起朱坊乡红心村(与崇义县交界处)下游100米,下至朱坊河与章水汇合口上游100米,除禁采区以外的区域。控制开采深度为1.5m。
3、控制开采量:6万立方米。
4、禁采区:
(1)国家干线公路桥的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
(2)一般干线以下公路桥和重要管线的上、下游各200米以内;
(3)固定河岸5米、人工堤防10米以内;
(4)渡口上、下游各100米以内;
(5)水文测验断面的上、下游各500米,采用比降面积法测流的上、下游各1000米以内;
(6)自来水取水口上游500米、下游100米范围内;
(7)各类水工程及其它工程的保护范围内(其中农田灌溉用水陂、排灌站取水口上下游各100米内)。
5、禁采期:
(1)当江河水位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按防汛指挥部门的规定水位);
(2)水利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者发生突发情况时;
(3)桥梁、码头、水利以及过河缆线、管道等基础设施施工期间或出现重大险情时;
(4)对附近居民生活有影响、居民有反映并经有关部门查实的,在有关部门规定时间内禁采。
(5)依法应当禁止采砂的其它时段。
标的七、麻双河
1、出让范围:
麻双河:上起麻双电站大坝下游500米,下至麻双河与社圩河汇合口
2、可采区:上起麻双电站下游大坝500米,下至麻双河与社圩河汇合口上游100米,除禁采区以外的区域。控制开采深度为1.5m。
3、控制开采量:6万立方米。
4、禁采区:
(1)国家干线公路桥的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
(2)一般干线以下公路桥和重要管线的上、下游各200米以内;
(3)固定河岸5米、人工堤防10米以内;
(4)渡口上、下游各100米以内;
(5)自来水取水口上游500米、下游100米范围内;
(6)各类水工程及其它工程的保护范围内(其中农田灌溉用水陂、排灌站取水口上下游各100米内)。
5、禁采期:
(1)当江河水位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按防汛指挥部门的规定水位);
(2)水利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者发生突发情况时;
(3)桥梁、码头、水利以及过河缆线、管道等基础设施施工期间或出现重大险情时;
(4)对附近居民生活有影响、居民有反映并经有关部门查实的,在有关部门规定时间内禁采。
(5)依法应当禁止采砂的其它时段。
标的八、横市河
1、出让范围:
麻双河:麻双电站大坝上游500米以上河段
2、可采区:麻双电站大坝上游500米以上,除禁采区以外的区域。控制开采深度为1.5m。
3、控制开采量:3万立方米。
4、禁采区:
(1)国家干线公路桥的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
(2)一般干线以下公路桥和重要管线的上、下游各200米以内;
(3)固定河岸5米、人工堤防10米以内;
(4)渡口上、下游各100米以内;
(5)水文测验断面的上、下游各500米,采用比降面积法测流的上、下游各1000米以内;
(6)自来水取水口上游500米、下游100米范围内;
(7)各类水工程及其它工程的保护范围内(其中农田灌溉用水陂、排灌站取水口上下游各100米内)。
5、禁采期:
(1)当江河水位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按防汛指挥部门的规定水位);
(2)水利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者发生突发情况时;
(3)桥梁、码头、水利以及过河缆线、管道等基础设施施工期间或出现重大险情时;
(4)、对附近居民生活有影响、居民有反映并经有关部门查实的,在有关部门规定时间内禁采。
(5)依法应当禁止采砂的其它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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