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与本公司章程参照实际惯例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将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开展拍卖活动。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和竞买人(包括买受人)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的拍卖行为负责。
第二章 关于竞买人的规定(竞买人及买受人)
第三条:竞买人是指在公司办理了必要手续,在拍卖会上有竞买资格的人。
第四条:竞买人是在拍卖前在本公司拍卖公告规定时间内凭身份证到本公司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方可在拍卖前领取竞买号牌参加拍卖会。
第五条:买受人是指本公司在拍卖活动中所确认的最高出价人。
第六条:除在拍卖日前,经公司书面认可某竞买人是表明身份的某买受人的代理人,否则该名竞买人为买受人本人。
拍卖标的图录
第七条:拍卖标的图录是对拍卖标的提供意见性说明文字和图片资料。
第八条:拍卖标的图录中的文字及图片,仅供竞买人参考,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色调、质地、真实性及其无缺陷所作的担保。
第九条:竞买人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它方式审看原物,对欲竞投拍卖标的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解,并对自己竞买某拍卖标的的行为负责。
担保
第十条:本公司及工作人员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包括图录、幻灯投影、新闻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竞买人应亲自审看拍卖标的的原物,并对其竞买行为承担责任。
佣金及费用
第十一条:买受人竞买成功,应按本次拍卖会竞买须知上约定的佣金比例支付本公司佣金。
第十二条:拍卖标的一旦成交,买受人应当场付清价款及佣金并领取拍卖标的(搬运费自负)。对成交价在一万元以上拍卖标的,买受人确有困难,经本公司同意,可当场预付相当于成交价30%的定金。并应自拍卖日起七日内一次付清余款及佣金,领取拍卖标的。超过七日未付款,该拍卖标的视为未售出。定金不退还买受人。
第十三条:买受人如期支付购买价款及佣金后,即可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买受人须在拍卖标的售出七日内领取所购得的拍卖标的或在本公司协助下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买受人未能在七日内领取拍卖标的或开始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因逾期造成该拍卖标的发生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标的负全责。
第十五条:买受人不按期付款或不领取拍卖标的,本公司有权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
第十六条:本公司职员代为包装及搬运被购买的拍卖标的,仅应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费用由买受人自负。
第三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和本公司的决定权
第十七条: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决定权
(一)某拍卖标的是否符合本公司拍卖,以及拍卖的地点、日期、条件、方式。
(二)在拍卖标的图录及新闻媒体中对拍卖标的作任何内容说明和评价。
(三)是否应征询专家的意见。
第十八条:如本公司认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撤回任何拍卖标的及修订底价。
(一)对拍卖标的的真实性或归属有怀疑。
(二)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本规则条款所述的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有怀疑。
(三)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四)存在其它合理原因。
保证及赔偿
第十九条: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时,须持有身份证或单位证明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书。
第二十条:委托人应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对该拍卖标的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及该拍卖标的没有设定任何债权。
第二十一条:如果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所有权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的诉讼,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二条:如果委托人违反本规则条款的规定,则由此导致本公司的一切损失和费用支出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外,本公司收费标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向委托方收取不超过成交价5%的佣金,同时扣除其它发生了的各项费用。
保险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应支付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如委托人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的拍卖标的,则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因其它原因发生拍卖标的损坏及需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规定处理。
出售收益支付
第二十七条:如买受人已向本公司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则本公司应在出售日起一个月内或办好产权转移手续后三天内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八条:如期限界满,本公司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买价款项,则本公司将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可拍卖日前撤回其拍卖标的,但应向本公司支付约定的费用及承担因撤回标的而产生的各项损失。
未能出售拍卖标的
第三十条:如拍卖标的未能出售,委托人应在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取回该拍卖标的,费用自理。超过一个月,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它方式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拍卖该拍卖标的,并有权从拍卖收益中扣除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和其它费用,将余款支付委托人。
第三十一条:超过一个月未能取回拍卖标的,此后发生意外,委托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章 本公司的其它义务
第三十二条:本公司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公司有权拒绝任何人参加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会场。
第三十四条:本公司有权提示起拍价、拒绝任何竞买价,撤销或分拆任何两件或两件以上的拍卖标的,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密,维护买受人、委托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章 定义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定义:
(一)本公司指赣州金房拍卖有限公司。
(二)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保险、目录插图说明、包装运输等的收费及实际发生的拍卖公告费。
(三)拍卖成交价指拍卖师下槌决定将拍卖标的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四)“拍卖标的”指本公司借拍卖会拍卖的物品和财产权利。
(五)“拍卖收益”指支付给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拍卖成交价减去按比例计算佣金和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的其它费用。
(六)参考价指拍卖标的图录说明之后标的的拍卖标的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的售价,有可能调整。
(七)底价就是拍卖标的所有者提出的并与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标的的最低售价(也称保留价)。
(八)起拍卖 价是指拍卖师对拍卖标的第一次报价。
(九)竞买价是指竞买人在拍卖会上的出价。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由赣州金房拍卖有限公司负责解释。